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古城保护与危房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泉政文〔2006〕392号)
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古城保护与危房整治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八日
泉州古城保护与危房整治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泉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鲤城区东门环城河、温陵路(不含北段)、乌岸头以西,泉州大桥、防洪堤以北,破腹沟以东,城西环路、城北环路以南的规划区域,总面积约6.71平方公里。
二、遵循原则
一是立足于古城保护原则,严格执行古城控规,切实保护古城历史文化风貌和传统特色;二是有利于改善城市基础设施的原则,统筹解决道路交通、环境卫生、公共消防设施及排水排污等市政基础设施问题;三是有利于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是有利于古城可持续发展原则,有效控制古城建筑容量和古城人口。
三、实施对象
(一)经危房鉴定部门鉴定为C、D级危房的私有房屋、直管公房、集资房和房改房。
(二)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危险房屋。
(三)局部统一整治片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