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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办法[失效]

  第十五条 退役士兵经市、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置,自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月起,接收单位暂时安置工作岗位有困难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人员工资的80%发给生活补助费,待岗时间以不超过一年为限。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后,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即给其开具落户介绍信,由公安部门给其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安置待遇:
  (一)无非农入伍通知书、安置优待证的;
  (二)入伍手续不全、重要档案材料缺损、档案材料与本人实际不符、提供假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退伍的;
  (四)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五)原为城市户口占用农村征兵指标入伍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六)在部队或退伍后在待安置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

第四章 农村退伍义务兵的安置

  第十八条 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应予以照顾。
  第十九条 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离队前立功证件齐全的,由原征集地市、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照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安置规定分配安置。

第五章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第二十条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应由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分配安置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安置补助金发放标准为:转业士官3万元、退伍义务兵2万元。此项资金由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有偿转移金解决,差额部分由财政列支。
  应由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分配安置的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此项资金由财政列支。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并在拥军优属模范单位评选中作为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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