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城区清扫保洁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唐政办函[2006]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唐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城区清扫保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城区清扫保洁长效管理机制,根据《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唐山市城区清扫保洁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唐山市城区清扫保洁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清扫保洁管理工作,巩固扩大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解决好城区清扫保洁管干不分的问题,强力推动环卫体制改革,优化人居和投资环境,建立健全城区清扫保洁长效管理机制,根据《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建成区内各主次干道、支路、“门前三包”单位门前所属路面、集贸市场、居民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均为城区清扫保洁和监督范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城区清扫保洁考核标准,并负责全市城区清扫保洁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及奖惩工作。各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城区清扫保洁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及奖惩工作。
第四条 各区政府、市城市管理、房管、工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区清扫保洁工作的监督管理。城区范围内企业、村(居)委会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好清扫保洁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和各乡政府负责对所辖支路、居民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