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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八)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和技术条件,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九)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质量体系认证;
  (十)具有规定的出厂检验能力,检验场所完善,设备齐全;
  (十一)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报锦州市名牌产品资格:
  (一)未经加工的产品;
  (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
  第八条 锦州市名牌产品认定程序:
  (一)产品生产者填写《锦州市名牌产品申报表》,并持有关的证明材料向当地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二)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申报条件而申报的产品生产者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产品生产者可以直接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申报。
  (三)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采取现场评价、用户跟踪、市场调查、监督抽查等形式进行考核,提出评价意见和初选名单,提交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
  (四)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综合评价,初步认定锦州市名牌产品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经裁定异议成立的,原初步认定无效。
  (五)经公示后无异议或经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裁定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正式认定为锦州市名牌产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锦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报者必须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报。
  锦州市名牌产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续期的,锦州市名牌产品生产者应在期满前90日内按原申报程序进行确认。
  第十条 被认定的锦州市名牌产品,市人民政府授予锦州市名牌产品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 获得锦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者,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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