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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修改

2005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现发布《锦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锦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把我市建成生态园林城市,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锦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河流、山体等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下列区域属于城市绿线范围:
  (一)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湿地、水塘、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植被及园林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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