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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封山禁牧暂行办法[失效]

  (四)国家公益林的护林费,从公益林补助费中解决,在未得到补助前,由林权所有者承担。

  第十四条 封山禁牧应当建立和完善下列责任制: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封山禁牧林地、草地和水土保持治理区,由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封禁;国有企事业单位无力封禁的,可以与乡(镇)、村集体、专业户(组)签定封山禁牧管护协议,由乡(镇)、村集体、专业户(组)负责封禁管护;
  (二)乡(镇)、村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封山禁牧林地、草地和水土保持治理区,由乡(镇)、村负责封禁;
  (三)个人自留山、承包山,规划确定为封山禁牧区的,应当服从总体规划,由个人自封、联户封禁或者由乡(镇)、村统一管护,其权属不变。

  第十五条 县(市)区林业、畜牧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末前,对封山禁牧年度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畜牧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林业、畜牧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抽查,抽查量不得低于封山禁牧面积的15%。

  第十六条 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禁牧区进行毁林放牧、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毁草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树木,并处以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进入封山禁牧区采伐、修枝、挖掘树墩、砍柴、放牧的,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补种树木。拒不补种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禁牧区水土保持治理区从事建设、生产等活动,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封山禁牧公约的,由村按照封山禁牧公约处理。

  第二十条 在封山禁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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