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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封山禁牧暂行办法[失效]


  第六条 农牧户在不破坏林木,不超载,不引起水土流失、沙化的情况下,可以在自己经营的草场、林地内放牧。

  第七条 在封山禁牧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毁草行为;(二)采伐、修枝、挖掘树墩、砍柴、放牧;(三)狩猎、采挖植物;(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五)在禁垦区开垦;(六)其他破坏行为。

  第八条 封山禁牧区的林木确需抚育间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通过修枝、打杈、抚育措施解决群众烧材问题。

  第九条 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封山禁牧区的具体育林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封山育林施工设计应当由县级以上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的专业机构承担。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护林、护草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体系,督促村订立封山禁牧公约,并采取联防、联护的办法,划定管护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护林、护草和水土保持监管员。

  第十一条 护林、护草和水土保持监管员由村、组基层单位、联户、大户推荐,乡(镇)人民政府认可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护林、护草和水土保持监管员证。

  第十二条 每个村民组或者2000-3000亩林地、草地和水土保持治理区应当设1名护林、护草和水土保持监管员员。护林、护草和水土保持监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巡护封山禁牧区;
  (二)发现有破坏森林、草地和水土保持治理区资源的行为的,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县(市)区林业、畜牧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村汇报。

  第十三条 护林、护草和水土保持监管员报酬,按照下列规定从护林费中解决: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商品林的护林费,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承担;
  (二)私有林的护林费,由林权所有者承担;
  (三)国合林、集体所有林和荒山的护林费,由县(市)区、乡(镇)、村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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