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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封山禁牧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2005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锦州市封山禁牧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锦州市封山禁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恢复、培育和保护森林、草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山区林地、草地的保护与管理。

  第三条 封山禁牧应当贯彻以封为主,封山、育林、禁牧、管护相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全面落实,统一管理的原则,促进我市林地、草地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封山禁牧工作。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封山禁牧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良种引进、畜种改良、草场规划建设和保护、养殖小区建设和农畜舍饲推广等工作。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封山禁牧区的水土保持规划,并负责水土保持治理工程设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凌海市的沈家台镇、板石沟乡、翠岩乡、班吉塔镇、温滴楼乡、余积镇;义县大定堡镇、留龙沟乡、地丈寺乡、头道河乡、刘龙台乡、头台乡、高台子镇、前杨乡、张家堡、大榆树堡镇、瓦子峪乡、七里河镇、稍户营子镇、白庙子乡;北宁市的大市镇、罗罗堡镇、富屯乡、广宁镇、鲍家乡、常兴店镇;太和区的女儿河乡、钟屯乡、新民乡共29个重点山区乡镇实行全年封山禁牧。其他乡镇实行季节性封山禁牧,封山禁牧时间从每年的10月1日至第二年的6月30日。季节性封山禁牧地区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全年封山禁牧。新植5年以下的幼林、自然保护区林地、飞播(人工直播)造林区、封山育林区和水土保持治理区实行全年封山禁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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