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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政文〔2006〕4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部属驻泉各单位,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泉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规定

  一、为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我市社会科学事业,奖励在社会科学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市级社会科学成果的奖励名称定为“泉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列三类社会科学作品,每类均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㈠专著类;

  ㈡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科普读物类;

  ㈢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类。

  三、泉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泉州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发。评奖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

  泉州市人民政府委托泉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评奖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

  四、在当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所指的社会科学作品,符合下列标准的,其作者可以个人或者集体名义申请“泉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符合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

  ㈡在社会科学各学科、各领域有科学创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㈢体现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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