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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十六、生活用水应当推广节水型器具和设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十七、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有条件的单位提倡利用海水作为工业冷却水。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水资源的损耗。

  十八、农业用水应当改进灌溉技术,推广节水灌溉方法,提倡按亩配水,减少耗水量。

  十九、绿化用水鼓励使用雨水和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逐步减少使用城市自来水。

  城镇地区的绿地、树木、花卉应当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并严格执行园林绿化灌溉制度,提高绿化用水效率。

  洗车企业应当采用节水设施或节水器具。喷泉等水景用水,必须循环使用。

  二十、禁止生产、销售、安装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卫生洁具和配件,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以及未通过节水产品认证的用水器具。

  二十一、市节水办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

  二十二、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维护管理,提高供水管网监测和维护管理水平,保障供水管网的漏失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公共供水单位应该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抢修。

  二十三、用水单位应该采取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机制;

  (二)设立节水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三)建立用水记录和用水统计分析,明确节水目标、制定节水措施,定期进行合理用水分析或者水平衡测试;

  (四)加强用水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防止水的跑、冒、滴、漏,减少水的漏损量;

  (五)开展节约用水宣传。

  二十四、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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