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政文〔2006〕4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泉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泉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市供水条例》、建设部发布的《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
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福建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三、本市厉行节约用水,对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实行统一调配。按照计划供水、定额管理的原则,采取行政、经济、工程、科技等措施,促进节约用水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五、本市设立节约用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挂靠市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事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机构,加强节约用水的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并主管农业节水工作。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主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设立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节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