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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扬尘、锅炉排放烟尘、机动车尾气排放、工业排放污水、环境噪声等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市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郊结合部农业户的家畜家禽应当圈养,并保持环境卫生。

  第二十八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包装品、宣传品等废弃物,不在主要街路烧纸钱。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占用、擅自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三十条 市城市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城市12米以上街路第一排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与建筑物、构筑物相连接的其他设施的市容监察,包括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临街建筑物开窗扒门、门脸装修、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以及张贴宣传品,临街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自发占道市场、占道亭棚摊点,占道堆放物品、占道加工、占道维修和清洗车辆,店外经营,沿街店铺牌(匾)、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沿街施工现场,“门前三包”等的监察。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城市管理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12米以下(含12米)街路市容、“门前三包”、居民区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监督管理,其管理内容与12米以上街路相同。

  第三十一条 工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市场经营单位对城市封闭式集贸市场的场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包括市场设置、摊床摊位规范、商品划行归类、场内设施、场内卫生等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建筑现场、拆迁现场监督管理;负责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占道亭棚摊点,建筑物开窗扒门、门脸装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树木等的审批管理;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照明设施、园林绿化(包括公园、广场、花坛、树岛、公共绿地、专用绿地、街路行道树、古树名木)等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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