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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6米以上(含6米)街路应当每天清扫两次,全天保洁;清扫时应当达到“七净”(车行道净、人行道净、路牙子净、雨水井口净、墙根净、树根净、线杆根净,下同),保洁时应当达到“六无”(无垃圾污物、无浮土石块、无纸屑塑膜、无果皮烟蒂、无痰迹污水、无其他杂物)。6米以下街路应当每天清扫一次,保洁两次;清扫时应当达到“七净”,保洁时应当达到“三无”(无垃圾污物、无纸屑塑膜、无果皮烟蒂)。主要街路两侧应当设置适当数量的果皮箱。沿街路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划定的责任区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区内必须保持整洁、有序。

  第二十一条 机场、车站、广场、公园、体育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果皮箱、痰盂等设施;场所内应当全天保洁,环境卫生达到一级保洁标准。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包括物业管理小区、非物业管理小区)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完好,地面整洁,排水畅通,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环境卫生应当达到三级或者四级保洁标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全部实行容器收集,有条件的应当实行分类收集。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定位设置,摆放整齐,无残缺、损坏,封闭性好,外体干净,设置点周围2至3米内应当整洁、无散落垃圾和污水。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向垃圾收集容器排放,不得随意丢弃、堆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经营性垃圾应当由产生单位或者个人运往指定地点排放。有毒有害垃圾应当集中进行焚烧或者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中。

  第二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必须日产日清,无积存;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清运,清运时应当达到“四净一无”(容器垃圾清净、台面垃圾装净、容器体周围干净、四周5米内环境扫净、清运车辆无沿街遗撒)。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标识,保持地面清洁、墙面光洁。水洗公共厕所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冲水设备等完好,蹲位、便器(槽)管道畅通,基本无积粪、无臭味,达到二类公共厕所保洁标准。旱厕清掏及时,粪水不外溢,达到三类公共厕所保洁标准。鼓励和支持临街单位对外开放内部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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