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沿街店铺应当做到一店一匾(牌),匾(牌)保持完好、整洁、美观,用语标准、规范。禁止设置落地式灯箱匾(牌),禁止在店门或者橱窗上张贴字画广告,禁止店外经营。
第十四条 城市户外广告、阅报栏、招贴栏、画廊、商亭、书报亭、电话亭、交通护栏、候车亭、乘降点、站牌、信号灯、指路标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置得当、样式美观,并保持完好、整洁、安全;对脱落、损坏的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第十五条 城市封闭式的集贸市场(含室内市场、大棚市场、场院露天市场,下同)应当按经营品种分区经营;各类摊位规范、设施完善、秩序良好,市场内外卫生洁净;市场周围300米内不得设置占道市场,50米内不得设置亭棚摊点。占道市场(含早市、晚市、夜市、全天市场,下同)两端必须设置明显标志,不得越位、探头,并有计划地退路进厅;占道市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开市、收市;经营业者必须保持摊位周围清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占道市场。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含建筑现场、拆迁现场、装修现场、挖掘现场,下同)必须设置围挡、标志,材料、机具堆放整齐,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到指定排放地点。施工单位对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必须及时清理并平整场地。
第十七条 机动车、自行车等各类停车场应当划定场线,设置标志,场地清洁,车放有序。各种车辆不得在非停车场停放。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客运机动车的废弃物应当集中处理,不得沿途丢弃。载运散体(包括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流体的车辆必须苫盖、封闭,不得沿途遗撒、遗漏。人力三轮车必须按指定路线、范围、时间行驶(粪便清运和秋菜运输车除外)。
第十八条 城市洗车场应当统一规划、布局合理、设置得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中心区设立洗车场,洗车污水不得向城市道路排放。
第十九条 铁路、公路、河道沿线两侧无违章建筑、无垃圾残土、无“白色污染”、无污水溢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