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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七)抓好用能管理。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要强化基础工作,设立能源管理员,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年用能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重点用电企业,要定期向市、县节能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市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监测)工作,检查用能单位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情况,督促和帮助重点用能单位通过提高管理水平降低能耗。市、县节能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各重点用能单位“十一五”和分年度能耗下降目标和实施计划,并进行跟踪考核,实行奖惩。对未能达到节能降耗目标的单位,可采取公示、通报等方式,促使其节能降耗。

  加强政府机构节能目标分解,制定能耗统计分析、监测考核制度;加大政府机构建筑物及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力度;推广使用高效节能产品,将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所有在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根据节能工作的责任分工,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检查制度,加强对我市公共建筑场所的监督检查。

  (八)开展能效检查。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诚信机制,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消费。鼓励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促进高能效的工业和家电产品在我市的普及应用。市经委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对全市生产和销售的需要加贴能效标识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九)加大执法监督。有关部门要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耗能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要严厉打击违法交易报废旧机动车、拼装车和船舶等。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

  (十)加强能源统计。市、县两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完善统计指标和统计网络体系,建立能够反映地区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建立单位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每半年公布一次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电耗、工业增加值能耗数据。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对能耗下降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健全能源计量管理,用能单位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和完善测量管理体系,依法搞好能源计量管理,保证所配备计量器具准确可靠,依法搞好能源计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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