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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四)制定配套政策。要以《节约能源法》为依据,尽快制定符合我市能源管理现状的节能规划和管理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促进节约能源的有关政策措施,包括产业政策、财政税收政策、金融投资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等,鼓励发展符合节约能源要求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试行绿色GDP核算,将其纳入全市统计评价体系;建立高耗能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完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定额标准,建立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制度。

  (五)加大资金投入。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力度。要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所需节能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市级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每年拨出300万元节能资金,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和节能工作扩大的需要适当增加,重点用于支持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技术示范工程以及节能监察(监测)及服务平台建设、能源审计、节能宣传与培训、节能先进表彰等;各县(市、区)财政也要相应设立节能专项资金,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确保“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实现。各类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要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六)建立评估审核。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涉及能源消耗的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中应对能源消耗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选用能源利用率高和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并在项目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各个环节中加以落实。对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项目立项;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加大能源节约的监督、检查力度,因能源消耗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要督促其积极采用能源节约工艺和技术,达到限期治理要求,否则不得提供相应的生产条件,不得恢复生产。开展治理整顿工作,防止“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各级各部门在招商引资中要将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作为重要审核条件,严格把关。新建项目必须达到该行业能耗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工业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原则上不得高于全市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平均水平(以2005年全市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为基准),超过该限额确需建设的,应当报市级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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