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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3.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地方配套资金(不含市辖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一般能在当年启动,并在1-2年内建设完成;

  4.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6. 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必须符合《唐山市商业发展规划》,其他服务业企业也应符合相关专业规划要求。

  第七条 市引导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市引导资金的市直以上项目单位,首先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项目进行严格审查筛选,提出安排意见,报经市政府主管市长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安排拨付引导资金。

  (二)县(市)、区属及以下项目单位申请市引导资金,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

  (三)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 市引导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总投资规模、地方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项目预期效益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2.建设项目表。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起止年限、项目总投资、申请市引导资金数额、地方配套引导资金数额(不含市辖企业)、自有资金数额、银行贷款数额等。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或核准、备案证明。

  第八条 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并将评估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对已安排的(国家、省、市)引导资金,财政、审计以及项目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应有效益,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问题,除财政部门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外,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司法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并暂停所在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申请市引导资金资格。

  第十条 申请国家、省引导资金的,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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