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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唐政办函[2006]126号)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共同制定的《唐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唐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ΟΟ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唐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唐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市引导资金)的作用,规范市引导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加强资金管理,合理有效使用资金,依据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定》精神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引导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重点行业和领域建设项目等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一是市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资金;二是其它形式筹措的资金。

  第三条 市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鼓励扶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服务业发展重点、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重点支持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以及作为国家、省引导资金配套使用。

  第四条 市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是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及参股等方式,充分发挥引导资金作用,多方位吸引资金,增加对服务业的投入。

  第五条 各县(市)、区应设立地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与国家、省、市引导资金配套使用。使用市引导资金的县(市)、区,要按照1:1以上的比例同时安排地方引导资金。

  第六条 申请市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2.项目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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