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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家禽养殖、防疫管理办法[失效]


  第八条 在疫区解除封锁后的6个月内,疫区原禽舍禁止饲养任何动物。

  第九条 家禽养殖小区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本地区的家禽养殖规划与布局,并经环保部门评估。
  (二)小区的选址应当距铁路、公路、居民区及其他公共场所1公里以上,距离其他家禽养殖场(小区)3公里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及水源保护区1.5公里以上。
  (三)小区规模应当达到鸡存栏5万只以上,50万只以下;鸭鹅1万只以上。
  (四)小区有车辆消毒通道、消毒室、更衣室、兽医室、防疫围墙、粪便污水处理、病死禽焚化处理等设施。
  (五)小区内净道和污道应当严格分开,不得交叉混用。

  第十条 家禽养殖小区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小区内应当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兽药使用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二)小区饲养应当采用全进全出的生产工艺,每批家禽出栏后应当对小区进行严格的清理、冲洗、消毒,并间隔两周后再引进下一批家禽。
  (三)小区应当严格执行消毒制度,生产人员进入禽舍应当更换工作服、鞋、帽,消毒后方可进入。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
  (四)小区内不得饲养本小区饲养品种外的任何动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野鸟与小区内的家禽接触。小区内不得带入禽产品。

  第十一条 村屯内饲养家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符合本地区的养殖规划与布局。
  (二) 应当建设与饲养家禽规模相适应的禽舍与辅助设施。应当有消毒设施,禽舍高度应当达到2.6米以上,笼养蛋禽的饲养密度每1平方米禽舍面积不得超过7只。
  (三) 饲养的家禽应当舍养,不得散放。应当有避免所养家禽与野鸟接触的防范设施。
  (四) 饲养区与生活区应当分开,饲养人员进入饲养区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消毒,非饲养人员不得进入饲养区。以村屯为单位统一设置粪便和污物堆放场,不得随意堆放粪便和污物。粪便和污物的处理,必须符合环保要求,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和《畜禽养殖业排放标准》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生产。提倡通过招商引资等措施进行商业化开发,开展对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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