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2006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锦州市家禽养殖、防疫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五日
锦州市家禽养殖、防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家禽疫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禽,是指鸡、鸭、鹅及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禽类。本办法所称重大家禽疫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户),是指年饲养量蛋禽1000只以上、肉禽20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其他养殖场(户)均称为非规模养殖户。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家禽养殖、防疫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是全市家禽养殖、防疫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禽养殖、防疫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家禽养殖
第五条 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本着合理布局、有利防疫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家禽养殖规划。
第六条 建立养禽户统计登记制度,加强统计执法工作。
第七条 对家禽规模养殖实行许可制度。规模养殖场(户)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其防疫条件进行审核,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饲养。规模养殖场(户)在进禽雏前应当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登记备案。非规模养殖户在进禽雏前报村防疫员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