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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政办函[2006]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

  唐山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交通厅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06〕5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大治理整顿力度,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切实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负担,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落实国家和省、市各项减费政策,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切实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负担。

  (二)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和异地经营出租车,禁止非法机动、电动、人力三轮车载客,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进一步改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

  (三)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维护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查处个别国家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和充当“保护伞”行为,规范出租汽车管理执法程序,杜绝公路“三乱”现象。

  (五)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行业自律组织,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协会、工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工作重点

  (一)严格清理各项收费,完善价格调节机制。按照国办发〔2004〕8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5〕101号、冀政办函〔2006〕22号文件要求,由财政、物价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各类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再清理,凡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收费项目一律取缔,不得变相收取;对继续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清理规范后,市政府将对所有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向社会公布。物价部门要会同交通部门,根据市场供求及出租汽车经营者成本收益情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等进行合理调整,特别是针对油价持续上涨,尽快建立油价、运价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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