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潍政办发〔2006〕46号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人事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人事部《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人事争议:
(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或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以及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处理人事争议,应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人事争议处理实行一级终裁制度。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人事争议仲裁权。下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接受上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或人事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