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优先保证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土地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量应达到15%-20%。向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供应土地,采取“两限两竞”方式,即“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公开确定土地使用者。房管、国土资源和物价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出让合同约定的套型、房价的落实。
五、严格住房转让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管
自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其他事项仍执行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冀地税发〔2005〕41号)的规定。
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
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认真执行房地产信贷政策
对项目资本金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从2006年6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对购买自住的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执行首付款比例为20%的规定。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仍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的规定。各地要尽快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惠及更多购建住房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