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唐政办函[2006]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冀政办[2006]2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对于促进房地产业和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把此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市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判断和工作部署上来,把调整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责任,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扎扎实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
二、抓紧编制住房建设规划
各地要抓紧组织房管、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认真编制当地的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城市住房建设的总体规模、各类住房的建设比例和空间布局,并向社会公布和按要求进行备案。
三、切实调整新建商品住房供应结构
各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竣工量一般应达到当地上年度或当年城镇住宅竣工量的15%-20%。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地年度新审批、新开工建设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例要达到70%以上。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属多层楼房的,最大不得超过85平方米,属中高层、高层的,最大不得超过95平方米。
各级城市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住房结构总体要求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进行规划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住宅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