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潍坊市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保障执行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6]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潍坊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和《
潍坊市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保障执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人事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人事部《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人事争议:
(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或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以及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处理人事争议,应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人事争议处理实行一级终裁制度。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人事争议仲裁权。下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接受上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