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入宣传,营造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打非”专项整治宣传工作,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群众接受一次深刻的安全教育,激发群众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实行有奖举报制度,促使广大群众主动举报从事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全社会营造“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行政区内所有乡(镇)进行全面地排查摸底,梳理出一批重点整治地区和重点整治企业。采取分片包干的方式对重点地区进行重点督导,将“打非”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乡(镇)和有关部门。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的,相关领导要作出检查并严格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四)全面检查,认真整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内所有乡镇、场点和农贸市场以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检查中发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理。
(五)严格审批,严格执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等许可证件的审批办理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的许可证件,对违规办证的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协作,认真履职。省“打非”协调领导小组要及时协调、通报有关工作情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成员单位改进和加强“打非”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沟通信息,不得互相推诿,互相扯皮,杜绝工作中的“盲区”。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相关部门职责。
(七)其他事项。各市(州)人民政府于2月5日前将本地“打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联络人名单和联系方式报省“打非”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打非”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于每月25日前将本地、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打非”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省“打非”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将“打非”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4月25日前报省“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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