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
3、伪造合同、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虚构主体资格签订合同、虚构合同标的物、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
4、房地产开发企业虽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但在删除、增加条款时,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益以及采取其他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
1、房地产经纪机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虽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在一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2、执行具体中介业务的不是经纪人、估价师或者在合同上执业人员未签名或代签名;
3、未按照规定将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明示或做虚假明示;
4、房地产经纪机构直接从事商品房买卖的,或未取得房地产经纪经营范围从事商品房经纪活动;
5、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或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
6、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或违反规定乱收费;
7、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8、房地产估价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9、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10、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三、时间步骤
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活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2006年10月20日至10月3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抓紧对本地房地产交易秩序情况进行摸底,摸清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并尽快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诉渠道,公布专项治理活动的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含电子信箱),为整顿规范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评估机构及经纪机构要按照本方案的部署要求,逐项目逐环节进行认真自查,自查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方法措施是否得力,效果是否明显,职能发挥是否到位。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