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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秩序整顿规范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已售出的商品房再进行转让的或向集资单位职工以外人员销售集资房;

  3、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4、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销售商品房;

  5、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6、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不实行明码标价的;标注内容不真实、不齐全的;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及时到价格管理部门备案;价外违规收费;

  7、经济适用房价格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擅自销售的;不执行审批价格,擅自提价的;重复收取已计入房价的费用或未经批准另外收取费用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使用虚假不规范标价手段蒙骗购房者;

  8、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

  9、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10、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者纵容、雇佣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三)房地产广告发布

  1、未取得预售或现售批准文件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

  2、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布的形象广告标注有销售地点、售楼电话、传真、销售(代理)机构等字样;

  3、利用房地产广告虚假融资或变相融资,以及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或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的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

  4、广告中承诺的小区设施、环境等具体内容不予兑现;

  5、在广告中发布“房产抵押贷款”等超越自身经营范围的内容;

  6、广告中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或宣扬奢侈生活方式等违法行为;

  7、广告发布单位未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发布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

  (四)房地产展销

  1、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举办房地产展销活动;

  2、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具备预(销)售条件参加房地产展销活动;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参加房地产展销活动。

  (五)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不按约定的期限、面积和质量履行合同,不按规定向住房消费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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