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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秩序整顿规范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秩序整顿规范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政办函[2006]2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市房管局、工商局、物价局制定的《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秩序整顿规范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秩序整顿规范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 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稳定住房价格,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按照“自查、检查、整顿、改进、完善、提高”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整顿规范专项活动。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交易秩序明显改善,住房价格保持稳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高,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整顿规范的主要内容

  针对我市房地产交易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整顿规范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商品房预售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或以内部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等名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

  3、商品房预售款未专项用于预售项目而挪作他用。

  (二)商品房预(销)售

  1、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如:查封、抵押、限制)等预(销)售信息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材料未及时、全面、准确地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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