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锦州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5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锦州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作为资产出租方,将闲置的生产设备、建筑物等资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制定资产出租方案并经企业董事会或者厂长(经理)办公会审议。资产出租方案应当包括出租资产的目的、可行性、资产明细、出租期限、租金的用途、承租人意向等内容。企业资产整体出租或者主要设备、建筑物等资产出租,还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第五条 企业对拟出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评估。评估时,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计算方法确定资产出租的租金底价:年租金底价=评估后出租资产的年分类折旧额+评估后出租资产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第七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原则上应当采取竞价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