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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

  (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取缔无照经营煤矿。

  (七)市监察局。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严肃查处国家公务人员参股办矿和充当非法煤矿“保护伞”行为。依法追究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等失职、渎职行为。对因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唐山供电公司。负责煤矿电力供应管理,依法严厉查处转供、偷接电等行为。未经煤炭管理部门核准,不得向矿井供电。按照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通知要求,负责向矿井按通知负荷供电或实施停电,同时定期检查矿井用电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当地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严禁向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通知关闭的矿井供电。

  (九)市发改委。负责清理纠正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违规越权核准的新建和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负责控制煤矿建设矿井规模,提出有关关闭矿井名单。

  (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法查处煤矿非法用工,监督煤矿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指导和督促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十一)各产煤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市、部门和单位落实冀政[2005]20号文件责任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领导,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将煤矿整顿关闭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要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产煤区政府要研究制订辖区内煤矿整顿关闭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综合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认真组织落实煤矿整顿关闭的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从严控制新建项目,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顺利进行。要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作为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举措列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制定并执行规范的工作程序和实施细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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