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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


  (三)河北煤监局冀东分局。应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做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察指令,监督煤矿停产整顿情况,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名单。负责对地方煤矿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发现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地方煤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煤矿安全评价工作,对评价为C类的矿井,通报地方政府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重点治理整顿;负责煤矿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矿井,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

  (四)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滥采乱挖煤炭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负责组织认定资源接近枯竭矿井,清理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大型煤炭矿区内及采矿许可范围相互重叠的矿井,提出有关关闭矿井名单(不同采矿权人,其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他关闭)。负责制定全市煤炭资源整合及开发利用规划。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县(市)区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负责提请上级发证机关暂扣、废止、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负责全市重大矿产资源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采矿许可证超期使用、无证非法开采、私采乱挖、违法转让采矿权的乡镇小煤矿进行治理整顿。督促资源枯竭的地方国有煤矿依法办理闭坑、注销手续。负责对县(市)区有关部门现场测量等动态监测活动和越层越界开采行为查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市公安局。负责对煤矿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转供和非法购买爆炸物品等行为。接到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向煤矿提供爆炸物品的通知后,符合治安管理规定要求的,按照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通知的品种和数量,负责向煤矿提供爆炸物品。对于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通知关闭的矿井,依法注销爆炸物品许可证件,停供并监督其将原有的爆炸物品交到公安部门指定的民爆物品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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