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


  1、市国土资源局对所辖区域内的煤矿企业无采矿许可证开采和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进行开采的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所辖区域内的煤矿企业无营业执照开采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2、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及颁发采矿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煤矿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煤矿企业达不到规定的取得采矿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或者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履行资源开采义务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煤矿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有关规定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煤矿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煤矿企业达不到规定的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应具备的条件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3、负责颁发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于2日内提请当地产煤区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4、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对决定关闭煤矿,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

  (四)各产煤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国务院第446号令、省政府[2006]第3号令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市、部门和单位落实冀政[2005]20号文件责任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各产煤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一)各产煤区政府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领导本辖区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本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单位的职责,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对监管不力,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制定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资源整合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本辖区的煤炭生产秩序,依法查处及取缔、关闭非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死灰复燃矿井。

  3、应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管,严防小煤矿以整合名义逃避关闭,严防以矿井整合代替资源整合,严防整合期间组织生产。严禁采矿权人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将部分或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对现有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要认真清理,并依法严肃处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