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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

  2、对非法煤矿应当指派专人看守,在未作出处理决定之前,禁止一切生产活动,防止继续非法生产。对拒不执行停产指令,继续非法生产的,由公安、供电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

  3、对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应当采取下列监督措施:督导煤矿企业制定整改措施,编制整改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火工用品、用电量、下井人数实施监控。指派专人看守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关闭煤矿应达到国务院第446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5、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市安监局、河北煤监局冀东分局

  1、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矿长安全任职资格进行监督考核,发现煤矿企业达不到规定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或者矿长不具备安全任职资格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3、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及矿长资格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的煤矿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矿长任职资格进行监督考核,发现煤矿企业达不到规定的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或者矿长不具备任职资格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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