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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
(唐政办函[2006]219号)


各产煤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去年底以来,市安监、国土、公安、工商等部门和各产煤区政府,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一系列工作部署,不断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力度,加强煤矿日常安全监管,促进全市煤矿安全本质水平提高。到目前,全市69家地方煤矿(其中基建矿井2家),已有4家煤矿通过验收恢复生产,29家通过验收待公告后复产,34家正在申报各种证照手续。但在近期的检查中发现,个别列入整合关闭范围的煤矿依法关闭不彻底,有的擅自恢复生产条件;个别未通过复产验收、公告的煤矿有出煤迹象,下井人数超过9人;产煤区政府对个别尚未复产煤矿的监管人员存有脱岗现象,监管记录不完整。为促进整顿关闭煤矿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严防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河北省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办法》(省政府[2006]第3号令)、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5]2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市、部门和单位落实冀政[2005]20号文件责任的通知》(办字[2005]8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46号令、省政府[2006]第3号令,各产煤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一)各产煤区政府

  1、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体系,定期研究和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和机构对煤矿企业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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