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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队伍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队伍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队伍的通知》精神,为加快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队伍建设,更好地适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需要,保障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迅速组成由畜牧、人事、财政部门参加的农村动物防疫员选配小组,按照省畜牧办公室《关于山东省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员选配办法(试行)》要求,严格开展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员的审核、培训、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发放《山东省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员培训合格证》。要加强对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村级动物防疫员可给予适当误工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和市属各开发区自定。对已确定的财政应负担的补助要确保足额到位。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员的考核和补助费发放由县级畜牧管理部门公示。

  三、各县市区和市属各开发区畜牧管理部门要与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员签定《山东省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协议书》,明确防疫职责任务、权利待遇和奖励措施等,并填写《山东省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员登记一览表》,报市畜牧局备案。

  附件:1.山东省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员选配办法(试行)

  2.山东省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协议书

  3.山东省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员审批表

  4.山东省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员登记一览表

  二ΟΟ六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山东省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员选配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队伍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86号)要求,搞好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员的选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山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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