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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唐山市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六)巩固和增加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投入。乡、村工矿收入要安排扶持农业发展资金,支持当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要组织动员市直、县直部门、较大型国企对口帮扶农村开展基础设施建设。

  (七)调动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要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投资回报机制,调动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民营水利发展,通过拍卖、租赁、承包和收益权抵押等方式广泛吸纳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农田水利建设。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农田水利工程,参照民办公助的形式,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奖励。

  三、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与工程管护机制

  (八)科学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自下而上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规划。规划由发改委牵头,水务局具体负责,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参加。规划要突出以下重点:一是机井、小型水库(塘)等水源工程建设;二是井灌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三是大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建设;四是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设;五是农村饮水安全;六是田间灌排工程建设;七是水土保持。各县(市、区)要从水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利用出发,确保规划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县(市、区)编制的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审核申报项目和安排政府补助资金的依据。各县(市、区)在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时,要坚持农民群众参与的原则,认真听取农民群众、农村基层组织的意见,尽可能满足农民群众的要求,优先解决农民要求最紧迫的问题,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

  (九)规范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一是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项目实施的主体可以是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农民联合体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对于受益面较大、涉及面宽的项目,根据工程建设范围,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组织实施。二是健全项目申报程序。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对项目主体进行审查、公示后逐级上报;涉及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应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三是制订补助标准。按照政府支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实行筹补结合、多筹多补的办法,根据工程性质、农民在限额内筹资筹劳情况,按照项目类别分别确定不同的补助标准。市财政、水务按照逐步增加、尽力而为的原则,制定市级的具体补助标准。四是完善补助方式。政府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项目建设的材料费、设备费及机械作业费,具体方式可采取项目管理、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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