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尤其是各级岗位的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各种记录是否齐全、完整、真实;有无违反规章制度和纪律情况;
2. 锅炉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检验、检定,自动控制及安全保护联锁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3. 设备是否完好,有无跑、冒、滴、漏现象,有无安全隐患。
4. 正常运行的锅炉是否按照《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停炉的内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运行状态下的外部检验以及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三、 安全检查应由锅炉使用单位领导带队,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及时处理。
四、 安全检查要有记录,以便备查。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与教育
一、 锅炉使用单位应定期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操作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培训与教育,增强作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岗位纪律的自觉性,提高作业人员操作技术水平。
二、 安全培训与教育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可结合安全检查以及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开展。
三、 安全培训与教育的主要内容:
1.各项规章制度。
2.锅炉、水处理基本知识。
3.设备及安全附件的构造与正常操作。
4.安全防范。
5.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四、 安全培训与教育由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
五、 安全培训与教育要有考核与记录。
第六章 锅炉的定期检验
第十六条 按照《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正常运行的锅炉每两年进行一次停炉的内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运行状态下的外部检验以及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继续使用。
一、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要进行内部检验;
1. 新安装的锅炉运行一年后;
2. 移装锅炉投运前;
3. 停止运行一年以上的锅炉投运前;
4. 受压元件经过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5. 依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