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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①设备检修内容 ②检修方法 ③验收标准。

  七、 锅炉安全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 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2. 锅炉安全技术档案主要有如下内容:

  ① 锅炉出厂随机的设计文件、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 、法定检验机构的监检证书 ② 锅炉安装技术文件、资料(包括安装记录、总体验收记录、检验机构安装监检记录) ③锅炉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④锅炉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联锁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仪器仪表的检修、日常维护保养、调试、校验记录 ⑤设备故障、隐患和事故记录 ⑥自行安全检查记录 ⑦检验机构的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及水压试验检验报告 ⑧安全培训及教育记录 ⑨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八、 事故报告制度

  1. 锅炉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2.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事故发生单位除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还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4. 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规定,组织或配合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三条 锅炉的安全运行与检修

  一、 锅炉及附属设备应保持在正常的参数下运行,不得超参数或带病运行、司炉人员不得违章操作。

  二、 锅炉设备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与完好。

  三、 锅炉安全附件、测量仪表、自动控制及安全联锁保护装置的维护、保养及调试工作每月进行一次, 确保其灵敏、可靠。

  四、 检修工作应按照检修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检修工作完成后要组织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 检修情况及相关记录应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

  一、 锅炉使用单位对在用锅炉、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的安全检查;锅炉点火前、重要节日以及重大活动前也必须进行自行的安全检查。

  二、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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