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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支持农村连锁经营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村加盟连锁门店,根据其所有权性质和具备的条件,可登记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四、放开企业名称限制,支持企业做大连锁品牌。配送中心以及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参股设立的门店,其名称中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经总部同意并签订“连锁加盟合同”,也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总部的名称中,可以使用“连锁”字样;使用总部字号的配送中心、门店的名称中也可以使用“连锁”字样。

  五、放宽准入条件,减少审批环节。连锁经营企业从事不需前置审批的一般项目经营的,可直接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连锁经营企业经营农资、烟草、药品、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办邮政服务项目等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业务的,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批准许可。总部取得批准许可后,其全资或控股门店不需再办理相应批准许可,可由总部(或委托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许可文件复印件,向连锁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后,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连锁总部的下属门店所从事的许可项目必须单独办理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六、简化登记程序,方便业户办照。凡连锁门店的设立、变更登记,实行“一审一核”制,只要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均应当场受理登记发照。

  七、严格规费执收,减轻业户负担。对连锁经营企业及其门店的规费收取,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有最低标准和幅度范围的,一律按最低标准和幅度收取。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和乱收费。

  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加盟从事连锁经营的,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只收取执照工本费,免收变更登记费。

  八、拓宽办理渠道,方便年检验照。对连锁门店的年检验照,应本着便民利企的原则,可委托连锁门店所在地的工商所办理,也可由连锁门店所在地的县级工商局直接办理或通过预约,上门集中办理。对年检验照中提交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的,应当即办即结。

  九、突出监管重点,确保农民生产生活安全。坚持“抓大放小”的原则,把连锁总部和配送中心作为监管重点,实行商品质量准入制度,指导其完善商品质量责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强化日常巡查,形成规范的长效监管机制。连锁总部下属的各连锁门店可不再建立索证、索票等管理档案和进、销货台账,其经营的商品质量由总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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