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支持农村连锁经营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6]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支持农村连锁经营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六年七月三日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支持农村连锁经营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ΟΟ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新型流通经营业态,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支持农村连锁经营加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手发展农村连锁经营。连锁经营是通过对若干个零售企业实行集中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分散销售、规范化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的一种现代流通方式。发展农村连锁经营,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需要,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保障和维护农民生产生活安全的重要措施。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尤其是基层工商所,都要把支持农村连锁经营作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对连锁经营企业到镇、村设立网点经营的,要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搞好政策咨询、规划论证、选点布点、建章立制和规范管理,促进连锁经营企业健康发展。
二、放开放活农村连锁经营区域限制。打破地方保护,支持连锁经营企业跨地域经营,鼓励市外或国外连锁经营企业到我市农村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与本市企业实行一视同仁的政策待遇。
三、鼓励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兴办连锁企业。支持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人等主体投资兴办连锁经营企业,上述投资主体和个体工商户也可通过与连锁总部签订加盟合同的形式,成为其下属连锁门店。
鼓励农村各类代购、代销网点通过改制、变更等形式,加盟连锁经营。
由连锁总部在农村全资开设的直营连锁门店,可根据连锁总部的申请,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或分公司;由连锁总部在农村控股开设的直营连锁门店,可登记为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