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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收费的通知


  三、方法步骤

  (一)单位自查自清。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清理范围和标准要求,成立相应清理工作班子,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单位、本系统以及所属单位负责实施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摸底,逐项审查并提出清理意见。市区范围内,区政府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收费情况,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清理、汇总。

  各部门单位应对照有关依据对收费项目进行逐一审查,提出保留或取消建议;对拟保留项目重新核定收费范围和标准,并提出理由。垂直管理部门确定(或委托)下级部门、机构收取的各种费用,下属单位、挂靠的协会等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本部门核定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企业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各部门负责汇总审查后统一上报。

  在此基础上,形成自查方案并根据收费性质分别如实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登记表》、《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登记表》或《社会团体收费清理登记表》(清理表格需提交纸质和电子版各一套)连同有关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带原件核对),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06年6月30日前报市收费清理工作办公室。对瞒报漏报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实施;经查出继续实施的,一律按乱收费处理。

  (二)集中审查。市收费清理工作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各部门上报的自查方案和清理表格进行集中审查,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三)审定公布。清理意见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对确定保留的项目,各执收部门和组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标准执行;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和组织一律不得继续实施。

  (四)重点检查。市收费清理办公室通过对重点部门实施上门抽查以及走访企业调查了解等方式对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清理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收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局、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民政局等部门参加,组成专门工作班子,负责市级收费清理工作,并对全市收费项目清理工作进行指导。财政、物价部门分别负责对市级立项和核定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出清理意见;物价部门负责对市级审批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汇总并提出清理意见;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种收费提出规范措施和意见。对各类乱收费行为,一经发现,由监察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决定》、《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补充规定》和《关于行政审批改革中严肃纪律的若干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同步开展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于2006年7月10日前报市收费清理工作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单位要确定一名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承办人员,于6月30日前将人员名单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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