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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收费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收费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6]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各级各部门相继对各类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取消了一批违规收费项目,对保留的项目依法进行了规范,有效减轻了企业和群众负担。但从近期围绕落实推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开展的收费情况专项调查看,一些地方和部门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优惠政策不落实和乱收费问题,有的继续违规收取上级已明文取消的收费项目,有的超出收费标准收取费用,还有的利用行政管理权力搭车收费、强制收费、硬性摊派,部分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和收费行为不够规范等。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各类相关收费进行进一步清理和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这次清理的范围是在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设立以及日常管理和服务中面向企业的各种收费,具体包括:

  (一)各级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各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向企业收取的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各级政府部门(含上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技术服务机构、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公用事业单位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的各种有偿服务收费;

  (四)上级有关部门委托征收的各种收费。

  二、清理要求

  (一)清理收费项目。对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服务性收费项目,除有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设定依据的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立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上级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收取。

  (二)确定收费范围和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从低、减半”的要求,对市级负责实施的各类收费项目的执收范围和标准进行全面审查。对上级授权由市级核定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市物价部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对符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的,一律从低减半收取。

  (三)规范收费行为。对各类收费的条件、方式等程序性内容进行审查,健全收费制度,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各部门将中介服务和中介收费作为实施审批和年检(年审)的前置条件,严禁依托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职权强制提供有偿服务、搭车收费。各类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要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不得强制企业入会,不得强制收取会费。各级政府部门要与各类行业协会、学会及所属中介服务组织脱钩。中介服务单位服务性收费要放开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所属中介服务单位不准搞垄断性服务收费。要大力支持中介服务业发展,积极培育中介服务市场。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中介服务组织违法设置准入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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