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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2007)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6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已经2007年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2月28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
(2007年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三、第五条修改为:“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

  四、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五、第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宗教事务工作。”

  六、第九条修改为:“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宗教社会团体管理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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