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成立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银行账号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合法证件;
5.工程招标中标标书、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书文本及复印件;
6.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
参保单位将上述材料于每月20日前送社保经办机构, 社保经办机构自接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条件审核,并编填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核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和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期限等,加盖保险登记章后附有关证件退回申报单位。
矿山企业参保前应当组织参保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依照《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职工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可能引起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对可能造成职业病伤害的职工应当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工伤保险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应当包括职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用人单位对有从事职业病史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必须提交参保前一年内的《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登记表》后方可参保。《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登记表》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格式,各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印制,用人单位填报。
用人单位隐瞒职工职业病史、弄虚作假或因用人单位未按
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等原因造成职业病的人员按健康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在三年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该职业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四条 建筑行业参保期限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施工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工伤保险关系即行终止。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经施工许可发证机关认可的,中止施工之日至恢复施工的期间可作为参保期限。但中止期间,不属于建筑工程维护管理工作需要而发生的伤亡事故,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参保人员与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之日成立。如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应当及时报送增减职工花名册。对新录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上岗前将职工花名册以书面申报形式报送社保经办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