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福州市建筑矿山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7]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福州市建筑矿山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福州市建筑矿山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建筑、矿山行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6〕250号)有关规定,结合建筑、矿山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福州行政区域内的建筑、矿山企业(含驻榕机构)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下统称职工)。
建筑行业以中标建设工程项目为参保对象,由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向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二条 建筑行业为在建工程项目工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其缴费基数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作为人工工资总额,按1%费率计算缴纳,即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总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参保企业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参保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应在工程项目开工时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
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费率缴纳,由参保企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市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上两个缴费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按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提出调整意见报相关部门审定。
第三条 参保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申报时,应持工程招标中标标书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费种登记表》、《建筑、矿山行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建筑、矿山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花名册》、《电子文档花名册》并逐一如实填写,由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和加盖公章后,连同以下证件和资料送社保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