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6]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计生委、财政局制订的《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九月四日
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计生委 潍坊市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举措,是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转变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新机制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这项制度,有利于消除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党和国家政策的落实,有利于鼓励农民响应党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政策推动、优质服务方向转变,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一)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扶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