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齐齐哈尔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11月28日由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4月14日经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4月24日
齐齐哈尔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管理。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依法治水。鼓励、支持采用先进节水技术和工艺,发展节水型工农业和其他各业,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
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相适应。
第五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机构依据职能负责水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卫生、建设、环保、技术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六条 规划和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用水、生态用水、工业用水和航运等用水需要;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坚持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利用浅层地下水、严格限制开采深层承压地下水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兴利与除害并举,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