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内部退养条件并自愿申请的,可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2、改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按政策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交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并享受相应的各类保险待遇,养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医疗保险交由医保部门管理。劳保统筹外补贴部分由粮食资产经营中心按政策支付。职工遗属及工伤残人员相关待遇按政策分别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粮食资产经营中心管理,工伤残人员中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3、改制前欠发的社会保险费无论是解除劳动关系置换身份人员,还是离退休人员(含内退人员)及工伤残人员等,在这次企业改制中都要一次性补交或补发。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也要一次性补发。
4、安置职工费用及离退休等人员预留费用(主要包括职工经济补偿金、欠缴各种保险金、拖欠职工的工资、拖欠其它费用、离退休人员、工伤残人员及职工遗属预留费用等),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测算列入企业改制成本,其资金来源主要是依法出售原企业国有资产及划拨土地的收入和收取的国有资产使用费收入。费用的管理与支付由粮食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统一运作。
5、改制以后的新企业招聘录用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改制企业资产出售(出租)条件中应有安置原企业职工内容。
五、实施步骤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要在全市前期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全力加快推进,大体可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完善方案(10月)
1、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前期基础工作的基础上,再次宣传发动,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取得广大干部职工的理解和支持。
2、制定与完善市县区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总体方案和每个企业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市县区政府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3、每个企业都要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4、组建市县两级粮食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第二阶段:具体操作实施(10月至12月)
1、办理注销手续,统一注销部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营业执照。
2、依据改制方案安置职工。认真确定每名职工的分流方向(如置换身份、内部退养、离退休人员上收等);计算置换身份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及离退休、工伤残人员及职工遗属预留费用等;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搞好安置补偿;按照职工分流方向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人员分流后,由粮食局指定暂留人员,负责处理本企业的改制及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