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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关于阜新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对暂不具备资产整体出售条件或一时难以出售的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国有资产,可以对外公开出租,实施国有民营。

  资产对外出租,实施国有民营,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租确定租赁者。租赁国有资产的新的民营企业自行注册企业执照。

  租赁者可以是企业或自然人,也可以是原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租赁者必须按招租用途使用资产,并服从政府统一规划管理。同时具备国有粮食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所规定的基本承租条件,同等条件下原企业的经营者优先。

  每一租赁期限一般以三年为宜。在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赁期限内,国有粮食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根据发展和改革的需要,可随时终止租赁合同,租赁者在租赁场地的投入无偿归国有(另有约定除外)。每年资产使用费原则上按企业固定资产净值扣除可移动部分,如汽车等运输交通工具、可移动的粮食输送设备、以及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检验化验设备、电脑等可移动的其他设备的5%为底价基数,个别的可根据该企业所处的地理环境和资产状况适当上下浮动。出租价格向上浮动不封顶,向下浮动不得低于底价的80%。

  对企业现存流动资产(如粮食、各种物资、材料、备品、低值易耗品、办公设备等)和上述固定资产中可移动的部分资产,按评估后的价值,优先租赁者购买或上收到粮食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处置。

  资产出售、出租和现存流动资产变现等收入,由粮食资产经营中心集中管理,全额存入政府指定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改制企业支付安置职工费用、离退休人员予留费用及其它应支出的改制费用等。并按有关规定偿还农发行债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前要全部偿还2005粮食年度农发行投放的贷款本息。

  各县区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不闲置和充分利用现有资产增加收益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方式。

  四、人员安置

  在注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同时,对企业现有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一并按政策转变身份和托管安置。

  1、凡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方案经市县区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计划,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付给职工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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